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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竣工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

新法制报  2016-08-22 09:20

[摘要] 王纪洪记者朱叶报道:8月19日,省住建厅出台《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

王纪洪记者朱叶报道:8月19日,省住建厅出台《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

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

据介绍,2007年至2015年,江西省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77.6万套。项目竣工前6个月应编制分配方案,启动分配程序,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

根据意见,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据介绍,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应当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在当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无当地城镇户籍的,必须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以优先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可到公租房受理点或住房保障信息网申请

在申请程序方面,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工作,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申报信息和监督电话。申请人可到公租房受理点或住房保障信息网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此外,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送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并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

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公布公租房房源情况。配租的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应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根据意见,公租房申请人以隐瞒或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解除其租赁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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