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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有建设用地新规出台 两年未动工收回土地

新华网  2014-07-03 09:24

[摘要] “土地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日前,长沙市政府发布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从2014年7月18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地表和地上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明确了土地出让金占标定地价的比例为:商业用地占40%,住宅用地占35%,工业用地占25%,其他用地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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